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78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振謙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⑴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何人之相關資料。⑵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