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6號債 權 人 邱祿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名稱為何(本件經商工資料登記資料顯示 ,其債務人為聲寶筣達電器行,非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若為獨資,應列債務人為林駿逸即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若為合夥,應列為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法定代理人林駿逸)。 二、債務人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