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6號債 權 人 邱祿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駿逸即聲寶筣達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