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623號債 權 人 巫郁芬 債 務 人 鄭美珠即聲寶筣達電器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珠即聲寶筣達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顯示聲寶筣達電器行之負責人為林駿逸,非台端聲請狀所載鄭美珠,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聲寶筣達電器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