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56號債 權 人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鄭美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