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76號債 權 人 高姍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黃思菱是否為債務人、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所或居所、請求金額計算方式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