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733號債 權 人 陳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崛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債務人崛宏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巿松山區民族東路689號,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非 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