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劉憲昌 上聲請人劉憲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係以「柏林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