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上聲請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年月日、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