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聲 請 人 楊素花即信興工業社 上楊素花即信興工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興工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