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支宏睿 保 證 人 袁勇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三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本院前以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83號裁定認可債務人認可債務人每月一期,每期還款新台 幣(下同)4000元,共六年72期之更生方案,惟有債權人對認可裁定提起異議,經本院審核後以103年事聲字第238號裁定廢棄,裁定意旨並揭示債務人於上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後,曾陳明可將每月還款金額提高為7500元,故有提高清償成數之空間,合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租屋居住,因罹有腰椎狹窄術後併馬尾症候群,於102年10月於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接受手術,此 有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二紙附卷可證,又債務人自陳開刀後需仰賴助步器行走,由外勞看護照顧生活起居,無法工作,由其子支付其生活所需一切開銷,另經本院函查台灣彩券公司及債務人之陳報,祐贏商行(彩券行),自103年1月至8月平均收入為31382元,扣除店租成本後,餘額為3382元,此有台灣彩券公司103年9月12日函、債務人103年9月23日陳報狀等附卷可稽,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外勞護照影本、印尼籍勞工到台灣工作薪資所得及繳費明細、債務人103年7月3日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公允: ㈠債務人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債務人雖無收入,惟其自陳生活支出及更生方案履行款項由其二成年兒子負擔,並提出保證人袁勇青願擔保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清償保證之切結書一紙,及其101年、 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雖無固定收入,但提出有固定收入之人為保證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3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250683 │ 7.11% │ 53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754731 │ 21.42% │ 1607 │ ├──────────┼──────┼─────┼──────┤ │高雄銀行 │ 248775 │ 7.06% │ 530 │ ├──────────┼──────┼─────┼──────┤ │良京實業公司 │ 0000000 │ 46.82% │ 3512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19838 │ 0.56% │ 42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71312 │ 2.02% │ 151 │ ├──────────┼──────┼─────┼──────┤ │豐邦資產管理公司 │ 528477 │ 15.00% │ 1125 │ ├──────────┼──────┼─────┼──────┤ │債權總額 │ 3,523,592 │每期金額 │ 7,500 │ ├──────────┼──────┼─────┼──────┤ │清償成數 │ 約15.33% │清償總額 │ 540,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