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30號聲 請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欽州市桂欽海運集團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