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潘慶林即慶遠精密企業社 相 對 人 潘邱秀鑾 相 對 人 潘志遠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001 │103年3月28日 │2,342,400元 │1,805,600元 │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1日 │ ├──┼───────┼────────┼───────┼──────┼───────┤ │002 │103年11月6日 │2,342,400元 │2,147,200元 │104年4月7日 │ 104年4月8日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