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聲 請 人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祐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鳳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應明確載明提示之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許鳳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