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96號聲 請 人 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文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 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 三、相對人余文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留連絡方式如電話、手機,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