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周韶華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5,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528,384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865 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375元(計算式:76,240元-2,865 元=73,37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38,12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