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7號原 告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源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林龍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