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4號聲 請 人 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連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至四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財產目錄,記載其公司現款新臺幣17,919元,惟未告以該資產之保管方式與地點,於法不合。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聲請人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金或存款部分,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存摺影本。 ㈡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部分,應列出明細。 ㈢股票或有價證券部分,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動產【含汽機車、船舶、航空器】部分,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不動產部分,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之證明文件。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發生原因、金額之外,尚應記載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另應包括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國稅局相關欠稅查詢情形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