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 告 趙得樂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原告與被告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