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41號聲 請 人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