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19號原 告 練宣佑即騰駿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許永全即富永溫控工程行間償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