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00號原 告 吳進億 被 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調整租金,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新臺幣(下同)83,260,680元【計算式:〈(調整後租金199,136元-原租金51,798元)+(調整後租金370,024元-原租金63,199 元)+(調整後租金287,874元-原租金48,198元)〉×12月×10年=(147,338元+306,825元+239,676元)×12 月×10年=83,260,68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260 ,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4,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