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91號原 告 吳進億 被 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調整租金,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新臺幣(下同)139,659,720 元【計算式:(調整後租金21,163,831元-原租金20.000,000元)×12月×10年=139,65 9,72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659,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3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