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56號原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原告與被告鄭明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