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恳貞 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 被 告 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 被 告 易立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欽 原告與被告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於104 年5 月6 日具狀減縮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480元【計算式:7,370 ×4 +5,000 ×5 =29,480 +25,000 =54,4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