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帶 原告與被告金鴻晟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4,8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