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4號原 告 宋俊霖 原告與被告谷寶華、德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