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簡秋嬋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林凱馨 被 告 陳蕙芬 被 告 張文花 被 告 林顯宗 原告與被告林凱馨等間確認經營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商號(下稱系爭商號)為原告所有,請求被告林凱馨、陳蕙芬、張文花辦理更名登記為原告名義,並請求被告林顯宗返還系爭商號予原告,故核定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訴之聲明第4 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之訴訟標金額為10,073,584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73,584元【計算式:500,000元+10,073,584元= 10,57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倪金漢 附表: ┌─┬──────┬────┬──────────┬─────┐ │編│商業登記名稱│統一編號│設立地址 │資本額(新│ │號│ │ │ │台幣,元)│ ├─┼──────┼────┼──────────┼─────┤ │⒈│溫沙堡美容坊│26002741│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三│ 20萬元 │ │ │ │ │段160號 │ │ ├─┼──────┼────┼──────────┼─────┤ │⒉│溫莎堡美容坊│36903495│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 20萬元 │ │ │ │ │91號1樓 │ │ ├─┼──────┼────┼──────────┼─────┤ │⒊│溫砂堡美容坊│36945832│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 │ 10 萬元 │ │ │ │ │228號 │ │ ├─┼──────┼────┼──────────┼─────┤ │總│ │ │ │ 50萬元 │ │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