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晶華 許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4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