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婉珍 人 被 告 薛文清 程素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六」記載,應更正為「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認定雙方約定被告未依約清償消費借貸款時,逾期在6 個月內者,以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故主文所寫百分之6 ,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