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鄭志鵬 被上 訴 人 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婉珍 人 被上 訴 人 薛文清 程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