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原 告 蕭淑真 原 告 張麗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被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張容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