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0號原 告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雕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芬芳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