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0號上 訴 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雕坊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8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之上訴 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3,4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