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原 告 吳美花 江展昀 簡瑞美 陳美貌 謝碧緣 胡陳秀蘭 張超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被 告 洛陽山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柯雅傛 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街○○○號洛陽山水大樓之頂樓共同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如附表三所示給付原告金額及遲延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為坐落高雄市○○區○○街00號洛陽山水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頂樓住戶,系爭大樓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公寓大廈,由被告管理維護。系爭大樓頂樓上之平台(下稱系爭平台)舖設整棟大樓住戶使用之水管、曬衣架,因年久失修且曬衣架不當被推移,致系爭平台多處龜裂毀壞,致原告之區分所有房屋內,每逢下雨,雨水即隨裂縫滲入屋內,傢俱、裝潢、地板等多處因滲水而損壞。系爭平台既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被告即應將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被告遲未修繕,原告已雇工修繕詳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及金額,被告應賠償原告,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 款、民法第227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4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總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第㈠項聲明,然原告應證明確實有如附表一所示損害及支出金額,且如附表一所示諸多項目並無必要,亦未扣除折舊,又被告之公共基金均由每戶每月繳款而來,而系爭平台毀壞係由至系爭平台曬衣服之住戶造成,非可歸責於所有住戶,原告片面將所有損害歸由所有住戶承擔,有欠公允,再者,系爭大樓101 年第3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頂樓住戶負擔頂樓修繕費用之一半,原告僅能請求一半之賠償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原告均為系爭大樓頂樓即12樓住戶,系爭大樓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公寓大廈,由被告管理維護。 ㈡系爭平台上舖設整棟大樓住戶使用之水管及供住戶使用之曬衣架,惟因年久失修,以致系爭平台多處龜裂毀壞。 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被告是否應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原告是否受有如附表一所示損害及支出金額?得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有房屋受損?金額以若干為正當? 五、經查; ㈠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 款定有明文。被告自承負有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義務(見本院卷第119 、160 、172 頁),是原告第㈠項聲明之請求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及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27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4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被告遲未修繕系爭平台,致原告房屋滲水受有損害,而被告如附表二所示自101 年召開會議迄今已3 年仍無法完成修繕乙情,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系爭平台、原告房屋受損照片1 份可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會議紀錄可憑,堪信為真,衡情堪認被告已遲誤修繕,足見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有實際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無非係以估價單為其論據(見本院卷第161 、179 頁),然該等金額分別高達456,000 元、444,500 元、387,000 元、83,000元、294,000 元、233,000 元,衡情應有提領、轉匯、收據等文書證據可證其真實,業經被告一再執為抗辯(見本院卷第161 、210 頁),然原告始終未能提出相關文書證據,亦未能提出相關人證,原告主張有支出該等金額,實與常情有違,難以憑採。 ㈣惟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亦已曉諭兩造將以此酌定賠償金額(見本院卷第165 頁)。原告雖不能證明實際上有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惟證據欄所示估價單係印有訴外人寶號、用印之文書(見本院卷第16、19、20、27、28、29、30、39、54頁),衡情應非原告自行製作,而係曾經委請訴外人到場評估損害情況,本院考量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與上開估價單各該細項所載防水、抓漏、補強、拆除、灌漿、石膏板鋪設工程,及參酌系爭大樓係73年間建造完成等一切情況,爰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二成斟酌認定原告所受損害,作為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又因本院係以審酌認定上開數額,故不再考慮是否折舊一事,附此敘明。 ㈤被告所執系爭大樓101 年第三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辯稱原告僅能請求一半之賠償金額云云(見本院卷第83、160 、210 頁),然該次決議係針對修繕頂樓防水抓漏工程部分,難認與原告上開聲明第㈡項請求賠償部分有何影響,是被告此項辯解尚難憑採。 ㈥從而,被告應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均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 款之規定,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及依民法第227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4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房屋內滲水之損害,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審酌認定如附表三所示,於此部分原告請求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部分,經核與規定相符,並參酌原告陳報預估如主文第1 項所示修繕費用需200 萬元(見本院卷第68頁),及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共379,500 元,合計2,379,500 元,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2,379,5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一(原告主張支出之修繕金額;原告陳美貌則未請求金錢賠償): ┌──┬────┬────────┬───────────────┬──────┐ │編號│原告 │房屋門牌 │金額 │證據 │ ├──┼────┼────────┼───────────────┼──────┤ │ 1 │吳美花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456,000元,細項如下: │總瀛企業股份│ │ │ │七賢一路293號12 │1.12樓頂樓因漏水、地板全面拆除│有限公司估價│ │ │ │樓之1 │ 見 RC,並處理防水工程,裂縫 │單、土地及建│ │ │ │ │ 處要特別處理防水。 │物權狀影本各│ │ │ │ │2.地板全面性防水三次處理,並用│1 份(見本院│ │ │ │ │ 粘劑及水泥打底,保護防水層,│卷第16至18頁│ │ │ │ │ 用水泥、粉光及用 PV 彈性漆處│)、照片(見│ │ │ │ │ 理。一式=361,000 元(不含稅│本院卷第182 │ │ │ │ │ ) │至183 頁) │ │ │ │ │3.12樓家天花板落水須定點處理部│ │ │ │ │ │ 份拆除,並防水處理、粘劑、水│ │ │ │ │ │ 泥、水泥粉光處理,處理裝潢部│ │ │ │ │ │ 份(客廳漏水部份、主臥房漏水│ │ │ │ │ │ 部份)。一式=95,000元(不含│ │ │ │ │ │ 稅) │ │ ├──┼────┼────────┼───────────────┼──────┤ │ 2 │江展昀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444,500元,細項如下: │總瀛企業股份│ │ │ │六合一路88巷20號│1.12樓住家:客廳、小孩房天花板│有限公司估價│ │ │ │12樓之2 │ 漏水、後陽台漏水,拆除與木作│單影本 2 份 │ │ │ │ │ 裝潢,用粘劑水泥處理,再用 │、現場照片、│ │ │ │ │ 水泥粉光。一式=78,000元。 │建物權狀影本│ │ │ │ │2.頂樓防水層捉漏: │1 份、土地權│ │ │ │ │ (1)地板斷水處理:70400 元。│狀影本2 份(│ │ │ │ │ (2)舊防水層消除:33300 元。│見本院卷第19│ │ │ │ │ (3)刷水性 PV3 度:82800 元 │至26、184 至│ │ │ │ │ 。 │190 頁) │ │ │ │ │ (4) PV 上粉刷防水砂漿 7 公 │ │ │ │ │ │ 分高:180,000元。 │ │ ├──┼────┼────────┼───────────────┼──────┤ │ 3 │簡瑞美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387,000 元,細項如下:│松記工程行及│ │ │ │七賢一路293號12 │1.12 樓頂樓地坪剷除清理: │全成工程行估│ │ │ │樓之2 │ 25,000 元。 │價單影本各 2│ │ │ │ │2.裂縫補強:35,000元。 │份、現場照片│ │ │ │ │3.四週排水溝,重新泥作加強排水│、建物權狀影│ │ │ │ │ :25,000元。 │本1 份、土地│ │ │ │ │4.地板全面性防水施作,水泥打底│權狀影本2 份│ │ │ │ │ ,防水層3層施作,水泥粉光: │(見本院卷第│ │ │ │ │ 90,000元。 │27至38、196 │ │ │ │ │5.浴室、小孩房、主臥室漏水處理│至203頁) │ │ │ │ │ 工程:40,000元。 │ │ │ │ │ │6.頂樓防水處理,水泥打底、防水│ │ │ │ │ │ PV施作:40,000元。 │ │ │ │ │ │5.頂樓防水纖維補強:16,000 元 │ │ │ │ │ │ 。 │ │ │ │ │ │6.浴室漏水局部補強:6,000元。 │ │ │ │ │ │7.頂樓防水層施作、打底、PV 本 │ │ │ │ │ │ 體、面漆共 3 層防護:50,000 │ │ │ │ │ │ 元。 │ │ │ │ │ │8.頂樓防水處理、裂縫補強、底漆│ │ │ │ │ │ PV 本體、黏劑施作:60,000 元│ │ │ │ │ │ 。 │ │ ├──┼────┼────────┼───────────────┼──────┤ │ 4 │胡陳秀蘭│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83,000 元,細項如下: │估價單影本 1│ │ │ │洛陽街41號12樓之│1.第一次作滲水互著底1度。 │份、現場照片│ │ │ │2 │2.第二次補網子做樹脂防水膠 4 │、土地權狀影│ │ │ │ │ 度。 │本2 份、建物│ │ │ │ │3.第三次彈性防水漆 2 度。 │權狀影本1 份│ │ │ │ │4.地面全部防水7度。 │(見本院卷第│ │ │ │ │5.屋頂地面全部清除乾淨。 │39至44、206 │ │ │ │ │ │頁) │ │ │ │ │ │ │ ├──┼────┼────────┼───────────────┼──────┤ │ 5 │張超群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294,000元,細項如下: │盧義亮所為估│ │ │ │六合一路88巷20號│1.屋頂灌漿:78,000元。 │價單影本 2 │ │ │ │12樓之1 │2.室內石膏板:1,500元。 │份、蕭約翰所│ │ │ │ │3.頂樓漏水灌漿重設:78,000元。│為估價單影本│ │ │ │ │4.室內石膏板:1,500元。 │1 份、趙幼俤│ │ │ │ │5.頂樓修繕防水材及施工:80,000│所為估價單影│ │ │ │ │ 元。 │本 1 份、土 │ │ │ │ │6.屋頂防水部份,共合計55,000(│地權狀影本 4│ │ │ │ │ 未稅): │份、建物權狀│ │ │ │ │(1)屋頂地面全部清除乾淨清運 │影本 2 份( │ │ │ │ │ 。 │見本院卷第 │ │ │ │ │(2)地面全部防水共7度。 │45 至 53 頁 │ │ │ │ │(3)第一次做滲透互著底 1 度。│) │ │ │ │ │(4)第二次補網子做樹脂防水膠 │ │ │ │ │ │ 4度。 │ │ │ │ │ │(5)第三次彈性防水漆2度。 │ │ ├──┼────┼────────┼───────────────┼──────┤ │ 6 │謝碧緣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233,000 元(不含稅金)│晶富室內裝修│ │ │ │洛陽街39號12樓之│,細項如下: │有限公司估價│ │ │ │1 │1.12 樓頂樓天花板漏水,導致木 │單影本 1 份 │ │ │ │ │ 造天花板、衣櫃毀損。 │、主臥室、客│ │ │ │ │2.木造天花板拆除一式:15,000元│廳等天花板漏│ │ │ │ │ 。 │水影片影本 2│ │ │ │ │3.衣櫃拆除一式:10,000 元。 │頁、建物權狀│ │ │ │ │4.壁板拆除一式:3,000元。 │影本1 份、土│ │ │ │ │5.廢棄物搬運清理一式:15,000元│地權狀影本2 │ │ │ │ │ 。 │份、現場照片│ │ │ │ │6.天花板、壁板、衣櫃復原一式:│(見本院卷第│ │ │ │ │ 190,000元。 │54至60、204 │ │ │ │ │ │至205頁) │ └──┴────┴────────┴───────────────┴──────┘ 附表二(被告歷次關於修繕之開會紀錄): ┌──┬─────┬──────────────────────┬───────┐ │編號│日期 │內容 │出處 │ ├──┼─────┼──────────────────────┼───────┤ │ 1 │101/03/02 │說明:因頂樓治漏防水工程費用龐大,須再多尋廠│本院卷第112頁 │ │ │ │ 商查勘、估價,並請廠商詳列材料、規格、│ │ │ │ │ 施工法及費用,本會授權安全委員為權責委│ │ │ │ │ 員,並請將廠商報價單彙整之後,於下期會│ │ │ │ │ 議提出討論。 │ │ │ │ │決議:同意通過。 │ │ ├──┼─────┼──────────────────────┼───────┤ │ 2 │101/03/30 │說明:本工程權責委員以相同施工法、材料、規格│本院卷第113頁 │ │ │ │ 和品牌請 2 家廠商城展工程有限公司和易 │ │ │ │ │ 修成工程行察勘報價,另易修成工程行亦派│ │ │ │ │ 員前來說明,已將廠商報價單彙整呈委員會│ │ │ │ │ 討論。 │ │ │ │ │決議:由於本工程修繕費用龐大,為力求工程品質│ │ │ │ │ 穩定及價格公道,公告請住戶介紹廠商前來│ │ │ │ │ 察勘報價,並請權責委員將廠商報價單彙整│ │ │ │ │ 之後,於下期會議提出討論。 │ │ ├──┼─────┼──────────────────────┼───────┤ │ 3 │101/05/04 │說明:本工程已有2 家廠商察勘報價,金將興業有│本院卷第114頁 │ │ │ │ 限公司派員前來說明,由於本工程修繕費用│ │ │ │ │ 龐大,為力求工程品質穩定及價格公道,須│ │ │ │ │ 再多尋幾家廠商察勘報價。 │ │ │ │ │決議:本會為審慎評選廠商,公告週知住戶介紹廠│ │ │ │ │ 商前來察勘報價,期限至5 月 20 日止, │ │ │ │ │ 再請權責委員將廠商報價單彙整之後,於下│ │ │ │ │ 期會議提出討論。 │ │ ├──┼─────┼──────────────────────┼───────┤ │ 4 │101/06/08 │說明:三家廠商分別說明工程施作內容。 │本院卷第115頁 │ │ │ │決議:本案由廠商提供公司資料及工程實績,委由│ │ │ │ │ 主委、財委、監察委員、安全委員一同議價│ │ │ │ │ 後發包。 │ │ ├──┼─────┼──────────────────────┼───────┤ │ 5 │101/07/06 │說明:廠商分別提供公司資料及工程實績,三家比│本院卷第15頁 │ │ │ │ 價如下: │ │ │ │ │ 1.金將興業工程:200萬,不降價。 │ │ │ │ │ 2.優嘉工程:144萬降至140萬,保固5年。 │ │ │ │ │ 3.易修成:150萬降至130萬。 │ │ │ │ │決議:經與會委員議決,續與廠商協調,待下次委│ │ │ │ │ 員會議決議。 │ │ └──┴─────┴──────────────────────┴───────┘ 附表三(本院判決原告陳美貌以外之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編號│被告應給付│金額(單位:新台幣,│遲延利息(起訴狀繕本於104 年1 月23日送達│ │ │下列原告 │即如附表一請求金額之│被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5頁) │ │ │ │二成) │ │ ├──┼─────┼──────────┼────────────────────┤ │ 1 │吳美花 │ 91,200元 │及均自民國104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2 │江展昀 │ 88,900元 │ │ ├──┼─────┼──────────┤ │ │ 3 │簡瑞美 │ 77,400元 │ │ ├──┼─────┼──────────┤ │ │ 4 │胡陳秀蘭 │ 16,600元 │ │ ├──┼─────┼──────────┤ │ │ 5 │張超群 │ 58,800元 │ │ ├──┼─────┼──────────┤ │ │ 6 │謝碧緣 │ 46,6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