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原 告 周韶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4,30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