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抵銷抗辯尚待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