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 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8,0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