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26號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戴勝平等5人與被告洪英杰、兆豐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