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孫嘉謙 被 告 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龍欣水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金城 代 理 人 被 告 呂昆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龍欣水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龍欣水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壹角伍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或按清償時原告訂定之即時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被告林金城、呂昆宸應於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之限額內,就第一、二項之債務與被告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龍欣水產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柒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萬零玖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 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各有明文。查被告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龍欣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愿璟公司)業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解散,並選任被告林金城為清算人,經高雄 市政府以105年1月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登記,尚未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有上開函文、愿璟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本院案件繫屬查詢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0-104、107-109、116頁),揆諸上開說 明,愿璟公司之之法人格在清算事務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並應以清算人林金城為愿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愿璟公司分別於100年8月4日、103年12月11日,邀同被告林金城、呂昆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與原告於各授信契約書所載授信總額度內為授信往來。嗣愿璟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借款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三所示4筆共新臺幣(以下如未特別註明幣別為美 金者,均同)16,600,000元,並約定如附表三所示之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利息、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愿璟公司至104年7月12日後即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迄未清償,尚積欠如附表三所示合計7,996,651元未還,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㈡愿璟公司另於104年5月28日邀同林金城、呂昆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與原告於授信總額度美金30萬元內為授信往來。嗣愿璟公司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借款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四所示6筆共美金279,257.15元, 並約定如附表四所示之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得以自有外匯償還或以新臺幣清償,如以新臺幣償還時,以清償日原告訂定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折算。詎愿璟公司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迄未清償,尚積欠如附表四所示合計美金279,257.15元未還,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㈢林金城、呂昆宸均為愿璟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並於104年5月28日簽立保證書,承諾願就愿璟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之債務,以24,000,000元為限額,與愿璟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996,65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⒉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美金279,257.1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或按清償時原告訂定之即時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64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 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 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為最高限額保證。此種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754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 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亦同(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943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愿璟公司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愿璟公司之消費借貸契約,訴請愿璟公司給付7,996,651元、美金279,257.15元,及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林金城、呂昆宸均為愿璟公司與原告間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林金城、呂昆宸與愿璟公司連帶清償,亦屬有據,惟林金城、呂昆宸於104年5月28日簽立之保證書(見本院卷第5頁),已明訂渠等願就愿璟公司對 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所負之債務範圍內,以24,000,000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與愿璟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堪認渠等與原告間係成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僅就本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合計於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原告請求林金城、呂昆宸在24,000,000元範圍內與愿璟公司連帶清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就本金、利息、違約金超出24,000,000元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原告雖主張保證書上之最高限額之記載,目的在讓連帶保證人知悉目前保證金額,一般都只寫本金金額,上開保證書所載24,000,000元僅為本金,不包含利息、違約金,目前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尚未超過24,000,000元,將來可能會超過,林金城、呂昆宸之連帶保證責任範圍非僅以24,000,000元為限額云云(見本院卷第114頁),惟解釋契約,固須 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台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上開林金城、呂昆宸簽署之保證書,已明確載明最高限額24,000,000元包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見本院卷第5頁), 原告此部分主張與契約文義顯然不合,更將使保證之最高限額有失明確,與最高限額保證預定最高限額之目的有違,應非保證人林金城、呂昆宸簽立保證書時之本意,因認原告對於上開保證書最高限額之解釋,並非可取。又林金城、呂昆宸先後於100年8月4日、103年12月11日、104年5月28日簽立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授信契約書,固均未約定連帶保證之限額,惟渠等既於上述授信契約書簽訂後,另於104年5月28日簽立保證書而約定保證最高限額,自應解為林金城、呂昆宸與原告間有以新立之保證書,約定保證之最高限額之意,是原告主張林金城、呂昆宸之連帶保證責任範圍非以24,000,000元為限云云,亦非的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愿璟公司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林金城、呂昆宸並應於24,000,000元之限額內與愿璟公司連帶清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對林金城、呂昆宸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已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六項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一:請求之利息、違約金 ┌──┬───────┬─────────────┬─────────────┐ │編號│請求之本金 │請求之利息 │請求之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 │1 │216,651元 │10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自104年8月9日起至105年2 │ │ │ │按年息3.535%計算之利息。 │ 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2 │1,950,000元 │10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自104年8月9日起至105年2 │ │ │ │按年息3.235%計算之利息。 │ 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3 │1,749,000元 │10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自104年8月12日起至105年2│ │ │ │按年息3.68%計算之利息。 │ 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4 │4,081,000元 │10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自104年8月12日起至105年2│ │ │ │按年息3.68%計算之利息。 │ 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 合計:7,996,651元 │ └──────────────────────────────────────┘ 附表二:請求之利息、違約金 ┌──┬───────┬─────────────┬─────────────┐ │編號│請求之本金 │請求之利息 │請求之違約金 │ │ │(美金) │ │ │ ├──┼───────┼─────────────┼─────────────┤ │1 │70,280.35美元 │10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自104年9月18日起至105年3│ │ │ │按年息4.85%計算之利息。 │ 月18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2 │37,312美元 │10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自104年9月25日起至105年3│ │ │ │按年息4.85%計算之利息。 │ 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3 │20,502.72元 │10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自104年9月25日起至105年3│ │ │ │按年息4.85%計算之利息。 │ 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4 │71,414.02美元 │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自104年10月29日起至105年│ │ │ │按年息4.85%計算之利息。 │ 4月29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5 │14,436美元 │10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5年5│ │ │ │按年息4.85%計算之利息。 │ 月6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6 │65,312.06美元 │10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自104年11月20日起至105年│ │ │ │按年息4.85%計算之利息。 │ 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2.自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 合計279,257.15美元 │ └──────────────────────────────────────┘ 附表三:借款情形: ┌─┬──────┬─────┬────┬──────┬─────────────┬──────┐ │編│借款金額 │借款日 │還款方式│約定利率 │約定違約金 │餘欠金額 │ │號│(新臺幣) ├─────┤ │(年息) │ │(新臺幣) │ │ │ │借款期間 │ │ │ │ │ ├─┼──────┼─────┼────┼──────┼─────────────┼──────┤ │1 │1,000,000元 │100.8.9. │自借款日│3.535%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216,651元 │ │ │ ├─────┤起,於每│ │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0.08.09.│月9日本 │(按原告之定│%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金按月平│儲利率指數加│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5.08.09.│均攤還,│碼年率2.155 │付違約金。 │ │ │ │ │ │利息按月│%計算) │ │ │ │ │ │ │計付 │ │ │ │ ├─┼──────┼─────┼────┼──────┼─────────────┼──────┤ │2 │9,000,000元 │100.8.9. │自借款日│3.235%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1,950,000元 │ │ │ ├─────┤起,於每│ │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0.08.09.│月9日本 │(按原告季調│%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金按月平│之定儲利率指│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5.08.09.│均攤還,│數加碼年率1.│付違約金。 │ │ │ │ │ │利息按月│855%計算 │ │ │ │ │ │ │計付 │) │ │ │ │ │ │ │ │ │ │ │ ├─┼──────┼─────┼────┼──────┼─────────────┼──────┤ │3 │1,980,000元 │103.12.12.│自借款日│按原告季調之│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1,749,000元 │ │ │ ├─────┤起,於每│定儲利率指數│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3.12.12.│月12日本│加年率2.3%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金按月平│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8.12.12.│均攤還,├──────┤付違約金。 │ │ │ │ │ │利息按月│目前合計為 │ │ │ │ │ │ │計付 │3.68% │ │ │ ├─┼──────┼─────┼────┼──────┼─────────────┼──────┤ │4 │4,620,000元 │103.12.12.│自借款日│按原告季調之│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4,081,000元 │ │ │ ├─────┤起,於每│定儲利率指數│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3.12.12.│月12日本│加年率2.3%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金按月平│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8.12.12.│均攤還,├──────┤付違約金。 │ │ │ │ │ │利息按月│目前合計為 │ │ │ │ │ │ │計付 │3.68% │ │ │ ├─┼──────┼─────┴────┴──────┴─────────────┼──────┤ │合│16,600,000元│ │合計 │ │計│ │ │7,996,651元 │ └─┴──────┴───────────────────────────────┴──────┘ 附表四 ┌─┬─────┬─────┬───────┬──────┬─────────────┬─────┐ │編│借款金額 │借款日 │還款方式 │約定利率 │約定之違約金 │餘欠金額 │ │號│(美金) ├─────┤ │ │ │(美金) │ │ │ │借款期間 │ │ │ │ │ ├─┼─────┼─────┼───────┼──────┼─────────────┼─────┤ │1 │70280.35元│104.4.22. │到期本息一次清│按原告所定美│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70,280.35 │ │ │ ├─────┤償 │金掛牌墊款利│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元 │ │ │ │104.4.22. │ │率減碼年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 │率1.4%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4.9.18. │ ├──────┤付違約金。 │ │ │ │ │ │ │目前為4.85%│ │ │ ├─┼─────┼─────┼───────┼──────┼─────────────┼─────┤ │2 │37,312元 │104.4.29. │到期本息一次清│按原告所定美│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37,312元 │ │ │ ├─────┤償 │金掛牌墊款利│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4.4.29. │ │率減碼年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 │率1.4%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4.9.25. │ ├──────┤付違約金。 │ │ │ │ │ │ │目前為4.85%│ │ │ ├─┼─────┼─────┼───────┼──────┼─────────────┼─────┤ │3 │20,502.72 │104.4.29. │到期本息一次清│按原告所定美│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20,502.72 │ │ │元 ├─────┤償 │金掛牌墊款利│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元 │ │ │ │104.4.29. │ │率減碼年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 │率1.4%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4.9.25. │ ├──────┤付違約金。 │ │ │ │ │ │ │目前為4.85%│ │ │ ├─┼─────┼─────┼───────┼──────┼─────────────┼─────┤ │4 │71,414.02 │104.6.1. │到期本息一次清│按原告所定美│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71,414.02 │ │ │元 ├─────┤償 │金掛牌墊款利│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元 │ │ │ │104.6.01. │ │率減碼年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 │率1.4%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4.10.29.│ ├──────┤付違約金。 │ │ │ │ │ │ │目前為4.85%│ │ │ ├─┼─────┼─────┼───────┼──────┼─────────────┼─────┤ │5 │14,436元 │104.6.9. │到期本息一次清│按原告所定美│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14,436元 │ │ │ ├─────┤償 │金掛牌墊款利│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4.6.09. │ │率減碼年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 │率1.4%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4.11.06.│ ├──────┤付違約金。 │ │ │ │ │ │ │目前為4.85%│ │ │ ├─┼─────┼─────┼───────┼──────┼─────────────┼─────┤ │6 │65,312.06 │104.6.23. │到期本息一次清│按原告所定美│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65,312.06 │ │ │元 ├─────┤償 │金掛牌墊款利│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元 │ │ │ │104.6.23. │ │率減碼年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 │率1.4%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 │ │ │104.11.20.│ ├──────┤付違約金。 │ │ │ │ │ │ │目前為4.85%│ │ │ ├─┼─────┼─────┴───────┴──────┴─────────────┼─────┤ │合│279,257.15│ │279,257.15│ │計│元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