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重訴字第414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105 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到院,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嗣上訴人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於105 年12月6 日具狀表示減縮訴之聲明,致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2,642,276 元,爰予裁定更正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852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