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8號聲 請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義 代 理 人 林芳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台灣時報影本、廣告刊登證明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於珮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宏利汽車部件│中環科技事│上海商業儲│000000000000│353,430元 │103年9月20日 │FS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股份有限│蓄銀行鳳山│00 │ │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