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5號聲 請 人 赫茲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2月3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2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 臺灣導報,至104年6月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 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仙宜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合作金庫商業│彰化縣衛生│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20,000元 │102年12月18日 │AZ0000000 │ │ │ │銀行北岡山分│局 │業銀行北岡│10 │ │ │ │ │ │ │行 │ │山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