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廖國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 紙,已依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027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4 紙無效等語。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4 年1 月6 日都會時報,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 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述裁定卷宗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算5 個月內(最末日為104 年6 月6 日),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4 年7 月15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也未逾3 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雅姿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01│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SX-1961-0 │股票 │1 │938 │ │ │ │ │ │ │ │ ├─┼───────────────┼──────────────┼────┼───┼────┤ │02│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1-NX-7580-6 │股票 │1 │340 │ │ │ │ │ │ │ │ ├─┼───────────────┼──────────────┼────┼───┼────┤ │03│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NX-13064-3 │股票 │1 │234 │ │ │ │ │ │ │ │ ├─┼───────────────┼──────────────┼────┼───┼────┤ │04│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9638-0 │股票 │1 │128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