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09號聲 請 人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送達代收人 謝金滿 訴訟代理人 潘建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4 月28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8 月28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09號│ ├─┬────────┬─────────┬─────────┬───────┬───────────┬───────────┬────────┤ │編│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徐正雄 │無 │無 │12,280,000元 │ 103年7月2日 │ 無 │360422 │ │1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