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5號聲 請 人 安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04年3月4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4日刊登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及刊登法院公告證明單告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D111037至86ND111051 │股票 │15 │15000 │ │ │01│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5040至86ND0025051 │股票 │12 │12000 │減資前│ │02│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5469至86ND0025471 │股票 │3 │3000 │減資前│ │0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