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0號聲 請 人 美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 代 理 人 陳繼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被竊,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4年1月31日、4月23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竊,經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並經聲請人於104年1月31日、4月23日分別刊登於新聞紙(都會時報,第5版、第3版)等事實,業經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 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4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 104年度除字第54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林郁文 │美堤食品有│高雄銀行灣│000000000000│71,000元 │104年1月16日 │BCP0000000 │ │ │ │ │限公司 │內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