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62號聲 請 人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代 理 人 陳郁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4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周麗珍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6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冠成工程有│杰力工程有│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23,678元 │103年12月1日 │OR0000000 │ │ │ │限公司 林呂 │限公司 │業銀行東高│ │ │ │ │ │ │ │盈 │ │雄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