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盧玟丞 相 對 人 延昌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確認積欠工資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無誤。付款方式:資方同意所積欠工資分三期給付,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各給付新臺幣伍萬元。資方應於上開日期請勞方依約至延昌創新有限公司請領支付款項。資方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薪資給付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一)勞資雙方確認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15,000元無誤。付款方式:資方同意所積欠 工資分3期給付,於104年6月26日給付15,000元,104年8月 31日、104年9月30日各給付5萬元。並勞資雙方同意和解。 (二)資方應於上開日期請勞方依約至延昌創新有限公司請領支付款項。資方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並未履 行,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 ,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於104年6月17日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104年6月29日以高市○○○○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104年6月17日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可查。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