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債 權 人 邱智卿即調色盤企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順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大順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大順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